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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性忧心通奸除罪吗?

中华民国91年1月15日星期二 自由广场⊙黄淑英

偷拍事件的爆发,引发社会对通奸除罪再度的讨论。法学专家认为通奸是私人感情的问题,私领域的范畴,国家不宜立法处以刑责。女性主义者站在情欲自主的立场,主张通奸除罪化,更何况目前通奸罪处罚的大都只是第三者的女性,有失立法的公平。前年总统大选时,通奸除罪化是主流妇女团体的共识。而后,有机会和更多中南部的妇女团体的接触及讨论,她们的忧虑及反弹,让我对通奸除罪作进一步的思考。

法律的制订或废除,除了有人权、时宜性、进步性、合理性的考虑外,也应评估社会的接受度及社会现状的实质公平性。通奸是否要除罪应该要思考:通奸是否为单纯的私领域的问题?制订法案当时的社会文化及价值观是否已有所改变?除罪化后对现实社会、家庭的冲击是什么?受害者的权益有何保障?。

首先,通奸牵扯到婚姻,因此,除了第一者(非通奸者)、第二者及第三者之间的感情问题外,还有孩子的感情问题;此外,它更触发了家庭存续及婚姻内权益得失的问题。所以,通奸不是单纯地涉及私人感情或私领域的事件,它牵引的范围广且复杂。公权力应适度地介入,以平衡受害者的情绪并维护他们的权益。

其次,通奸者可能是婚姻中的男或女,然而通奸罪的制订,本是为了确保一夫一妻制在三妻四妾的传统文化里能落实,也可以说是保障婚姻中弱势的女性。随着时代的变迁,男人不再公然地有三妻四妾,但是婚外情、地下小老婆、包二奶、嫖妓的现象并没有改进。也就是说,男性的性文化继续被纵容,更在女性经济被绑架中欣欣向荣。在这样的状况下谈通奸除罪,无怪乎许多妇女要忧心。有人说,有通奸罪而通奸行为并没有消失,形同虚设,不如废掉。这样的说法似是而非。在一个不会自我反省、性伦理没有建立的社会,有法不见得有效,但无法(通奸除罪)极可能会助长风气。有人担心,通奸除罪给了婚外情、包二奶正当性,理直气壮地外遇恐会造成更多的家庭暴力;再加上行政院目前推出的分居五年可离婚的离婚法,恐会加速家庭(特别是台商家庭)崩解的危机。因此,主张通奸有罪,至少有其吓阻的作用。社会文化条件没有改变前,我们是不是要废除这个维护道德最低标准的法律,让 「极乐台湾」更理所当然地名闻国际呢?

目前,女性不易对配偶提出告诉,原因为:一、通奸的举证困难;二、对配偶的经济及精神依赖;三、女性在婚姻中的权益没有受到相关法律(离婚法、夫妻财产制等)的保障,提出告诉的结果往往是人财两失。因此,只有为了挽回婚姻或不堪第三者无理的骚扰时,才会仅对第三者提出告诉。所以,对大多数的妇女而言,通奸罪宣示的意义大于实质的意义。

我们认为,在讨论通奸除罪以前,配套法律如离婚法、夫妻财产制、小孩的监护、养育及其落实的方案必须先行修订,以合理地保障经济弱势的女性。因此,当感情出现危机时,女性受害者至少还能保有一个最底线的公道──婚姻内应有的权益──以平衡一些受伤的心情。此外,台湾通奸的泛滥,是社会文化性的,主要来自于父权社会的主观认可及女性的经济弱势。我们应要加强两性平权的教育,改变文化的体质,培养女性经济独立,以减少莫须有的通奸行为。

女人忧心通奸除罪吗?是的。但我们更忧心婚后各种权益的保障!等离婚法、夫妻财产制修订后,女人就不会那么在意通奸除罪吧!(作者黄淑英╱台湾女人联机理事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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