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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性侵家教 逼10岁儿演活春宫

【联合报╱记者曹敏吉╱高雄市报导】 2008.07.24

高雄县刘姓男子去年初捆绑儿子的女家教,当着十岁儿子的面性侵她三次,还要挟她与儿子做爱被拒。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认为他控制女家教长达七小时,恶性重大,昨天依强盗强制性交等罪重判兽父十五年六月,仍可上诉。

判决书指出,去年一月十九日晚九时许,刘姓男子(卅五岁、另涉其他强制性交案,羁押中)在高雄县路竹乡住处,趁年轻女家教为他念小三的儿子上课后,借口家教费太贵,使他们夫妻吵架失和,竟持美工刀胁迫女家教喝下一大杯高粱酒。

女子不从大喊「救命」,刘摀住她嘴巴强压在床,拉扯中被咬伤手指,血沾到女方裤子上,他帮女子换长裤,再用胶带捆绑她的手脚抱到轿车后座,命令闻声下楼察看的儿子坐到驾驶座旁。

然后,他将车开到无人处,爬至后座要求女家教「陪一晚」,恫吓她如不配合要把她丢到海里,还命女子先和十岁儿子性交被拒。他不管儿子坐在前座,仍性侵女家教后,再转到另一地点二度性侵。

他还不满足,开车到槟榔摊买槟榔、饮料,女家教说想上厕所,他带她到车外让她就地如厕,再带回车上三度性侵。

至廿日凌晨四时许,女家教的家人及男友四处找人并打电话追问,刘姓男子才让女方用手机与男友联络,并押她至租处劫走两千元放人。

女家教报警。刘姓男子辩称,女家教因太晚不敢一个人回家,才陪她待在车上,「后来我很累就在车上睡着了」,他确曾向她「借」二千元,并非强盗。法官比对女方长裤血迹DNA,认定刘姓男子涉案。

十岁男童在警讯时对事发经过都说「不记得」,法官审理时则说「我不知道」、「我都在车上睡觉」。法官认为男童可能知情,只是不敢说,而重判了这名兽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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