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泡「上」师傅的老婆 判赔30万

〔记者杨政郡/台中报导〕

罗姓厨师发现妻子与胡姓学徒有染,因而提告,妻子却提出罗某多次对她说「去给人干」,早就同意她与人有染,检察官以事前获得容许,对通奸罪不起诉;但罗某另提出民事请求损害赔偿,法官认为有理,判决胡某应赔偿30万元。

判决书指出,据罗某表示,他在2005年底与郑姓妻子结婚,同年底及2006年,胡某至少与他妻子通奸2次。2007年8月在台中科博馆外,2人在车内衣衫不整,胡某裤头扣子已解开,气得控告2人妨害家庭。

郑姓妻子第一次被发现有外遇时,曾苦苦哀求已受胎怀有罗某的结晶,罗某一时心软原谅他们,后来2人还在一起,气不过才提告。

胡某则矢口否认与罗妻有奸情,辩称罗妻是为了维持婚姻,才故意这样说,他不需要赔偿罗某。

此案刑事部分,检察官发现在科博馆外车内这一次,无法证明2人有奸情,至于前2次,罗某已原谅2人,且郑女认为罗某经常对她说「去给人干」,她认为已获得容许,罗某不否认说过这些话,但供称这是口头禅,内心没有这个意思。

检察官认为,除郑女坦承有2次外遇外,没有其他证据,且罗某已有原谅之意,对郑女及胡某均不起诉处分。

民事庭法官认为,胡某虽然否认奸情,但罗妻已多次供述在案,应可采信,罗某请求精神赔偿有理。

审酌原被告2人都是厨师,罗某月入4万余元,胡某月入2万余元,且胡某育有2子,判决胡某应赔偿30万元精神抚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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